?【課程內容】
第一階段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詳解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
第二條 交易習慣的認定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
第四條 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
第五條 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
第六條 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七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八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格式條款的認定
第十條 格式條款的提示與說明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缺乏判斷能力的認定
第十二條 批準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條 備案合同或者已批準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同一交易多份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十五條 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 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認定
第十八條 違反限權性或賦權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條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 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條 印部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第二十四條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條 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從給付義務的救濟
第二十七條 清償型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八條 擔保型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九條 利他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條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法律適用
第三十一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對待給付判決、先履行判決
第三十二條 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條 怠于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三十六條 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議
第三十七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并審理
第三十八條 起訴債務人后又提起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九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
第四十條 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分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并審理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及“必要費用”的認定
第四十六條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七條 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第三人
第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與起訴通知
第四十九條 債務人與受讓人合理信賴的保護
第五十條 債權的多重轉讓
第五十一條 債務加入中加入人的追償權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商解除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 撤訴后再起訴解除的解除時間
第五十五條 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抵銷參照適用抵充規則
第五十七條 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抵銷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已過訴訟時效債權的抵銷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合同僵局司法終止的終止時間
第六十條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 持續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
第六十二條 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
第六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第六十六條 違約金調整的釋明與改判
第六十七條 定金規則
第六十八條 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
九、附則
第六十九條 生效時間
十、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相關典型案例
第二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與《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的解讀和適用指南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解讀和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合同效力
第一條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
第二條 “黑白合同”的認定
第三條 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合同效力
第四條 竣工前取得資質等級的合同效力
第五條 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施工合同確認無效后的損失賠償
第七條 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的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 工期
第八條 開工日期的認定
第九條 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
第十條 工期順延
第三部分 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之發包人減價抗辯權
第十三條 發包人工程質量缺陷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爭議的共同被告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爭議的反訴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第十八條 保修人違約賠償責任
第四部分 結算價款
第十九條 計價標準與計價方法
第二十條 工程量爭議與簽證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逾期未答復
第二十二條 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結算
第二十三條 非必須招標工程招標后的結算依據
第二十四條 數份施工合同均無效的折價補償
第五部分 墊資和工程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墊資和墊資利息
第二十六條 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
第二十七條 利息起算與應付款時間
第六部分 司法鑒定
第二十八條 固定價結算與造價鑒定
第二十九條 訴前達成結算協議不予鑒定
第三十條 自行委托、共同委托造價鑒定
第三十一條 爭議事實的鑒定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釋明及未申請鑒定的后果
第三十三條 鑒定的內容與質證
第三十四條 鑒定意見的質證與認證
第七部分 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五條 價款優先受償權主體的確定
第三十六條 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順位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可適用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合格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九條 未竣工工程與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四十條 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第四十一條 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第四十二條 放棄或限制優先受償權約定的處理
第八部分 實際施工人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第四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權
第九部分 附則
二、《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條文解讀及相關案例
第一條 條文解讀;相關案例
第二條 條文解讀
第三條 條文解讀
第四條 條文解讀;相關案例
第五條 條文解讀;相關法條;相關案例
第六條 條文解讀;
第七條 條文解讀;相關案例
第八條 條文解讀
第九條 條文解讀
第十條 條文解讀
第十一條 條文解讀
第十二條 條文解讀;相關案例
第十三條 條文解讀;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條文解讀;
第十五條 條文解讀
第十六條 條文解讀
第十七條 條文解讀
第十八條 條文解讀
第十九條 條文解讀
第二十條 條文解讀;相關案例
第二十一條 條文解讀;相關案例;
第二十二條 條文解讀
第二十三條 條文解讀
第二十四條 條文解讀;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條文解讀
第二十六條 條文解讀
第三階段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起草、評審、與全過程合同風險管理實務操作
一:《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詳解
1、《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之“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
2、《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的訂立與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
3、《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黑白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代理簽約的效力;
4、《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的履行、代為履行與履行變更和抗辯,以及合同的轉讓;
5、《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的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
6、《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的解除與抵銷權的行使;?
7、《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下合同管理之“違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確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與《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的適用指南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解讀與適用指南
1、合同效力問題;
2、工期問題;
3、工程質量問題;
4、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問題;
5、工程鑒定問題;
6、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7、實際施工人及其他問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解讀與適用指南
三:《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階段司法解釋》下合同起草、評審、與全過程合同風險管理實務操作
1、合同規劃與文本的選擇和起草;
2、合同風險的識別、分析;
3、合同的招投標、合同談判簽約的風險管理;
4、合同交底、三大目標控制、跟蹤檢查與糾偏;
5、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質量、價款與履約時間等風險管理;
6、合同標的的交付驗收和價款結算風險管理;
7、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典型案例解析;
8、合同后評價與持續改進。
四:法務、合規、內控、風險一體化管理體系的設計與建設
1、法務、合規、內控、風險一體化管理的設計方案;
2、基于高階架構的法務、合規、內控、風險一體化管理;
3、基于風險三道線的法務、合規、內控、風險一體化管理;
4、法務、合規、內控、風險一體化管理建設過程中的主線;
5、法務、合規、內控、風險一體化管理建設過程中的案例。
五: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全流程
1、《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重點解析;
2、國企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
3、國企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
4、國企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機制設計及流程管控清單;
5、國企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運行及保障措施。
六: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運行與保障
1、國企內部運營合規風險管理;
2、國企對外投資合規風險管理;
3、國企業務經營合規風險管理;
4、國企對合作伙伴和分包商、供應商合規風險管理;
5、國企國際化發展合規風險管理。